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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房产继承该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赵某生前先后立了三份遗嘱,第一份是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第二份是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二儿子;第三份是打印遗嘱,将房产留给照顾自己多年的小女儿。赵某去世后,三个子女各持一份遗嘱,均主张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份遗嘱均符合各自的法定形式要件,且均为赵某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第三份打印遗嘱是赵某最后订立的,内容与前两份遗嘱冲突,应以最后订立的打印遗嘱为准房产由小女儿继承。

在实务中,《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无论遗嘱形式如何,均以订立时间最晚、内容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前遗嘱与后遗嘱抵触的部分无效,不抵触的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