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能要求返还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张某按照当地习俗向刘某支付了18万元彩礼。双方原定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未能登记结婚。张某多次要求刘某返还彩礼,均被拒绝,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与刘某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符合第一种情形,刘某应当返还彩礼。
实务中,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彩礼用途、分手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律全额返还。给付彩礼时建议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