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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房屋内的“凶宅”可以退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很多购房者认为,“凶宅”属于封建迷信,法律不认可,购买后不能以此为由退房。事实上,“凶宅”属于房屋的重大瑕疵信息,房主未如实告知的,购房者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退房退款。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凶宅”(房屋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购房者的居住心理造成重大影响,属于房屋的重大信息,房主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若房主故意隐瞒“凶宅”事实,诱使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要求房主退还全部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如中介费、税费、装修损失等)。

需要特别注意,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房屋为“凶宅”,或房主已如实告知,购房者无权以此为由退房。同时,“凶宅”仅指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正常死亡、房屋外发生的事件,不属于“凶宅”范畴。建议购买二手房时,主动询问房屋历史,要求房主出具无“凶宅”承诺,留存证据,若发现隐瞒,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