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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超过60日未表态,一定丧失权利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很多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知道老人把房子遗赠给自己后,没有及时书面表态,以为默认接受,结果超过60日被认定放弃遗赠。事实上,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态,原则上视为放弃,但有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60日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起计算。

简单来说,原则上受遗赠人超过60日未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就视为放弃遗赠,房屋等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在实务中,若受遗赠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60日内通过实际行为表示接受(如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向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等),法院可能认定其已接受遗赠,不丧失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保险起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务必在60日内作出书面的接受遗赠声明,并通知其他继承人、留存证据,不要以默认、实际行为代替书面表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