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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被一方擅自出售,另一方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后夫妻共同房产常被一方瞒着另一方私自出售,买方以“已过户、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另一方权益受损却不知如何维权。实则无权处分的房产交易并非绝对有效,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062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擅自出售,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若买方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另一方有权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可向擅自出售方主张赔偿损失。

在实践生活中,判定善意取得的关键核查买方是否明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完成过户登记。若房产尚未过户,另一方可直接主张买卖合同对其无效,要求返还房产、撤销网签。构成善意取得时,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擅自出售方分割售房款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发现房产被擅自出售后,立即收集购房合同、过户记录、夫妻关系证明等证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买方转移房产或房款;同时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异议登记,阻断后续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