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居住权能否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很多人认为居住权是房屋的附属权利,房主去世后居住权自然由继承人继承,实则不然,居住权的继承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并非当然可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第370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简单来说,居住权的核心是人身依附性,仅归设立时的居住权人本人享有,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若居住权人去世,其居住权自动消灭,继承人无权继承该居住权,也无权要求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若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仅房屋所有权可依法继承,已设立的居住权不受继承影响,居住权人仍可按原约定继续居住至期限届满。
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仅被指定的居住权人享有权利,其继承人无权继承;若居住权期限未届满但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后,房屋继承人可要求居住权人的继承人腾退房屋。主张居住权继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居住权设立合同、遗嘱等证据,否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