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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如何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遗嘱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实务中,“缺乏劳动能力”通常指继承人年满60周岁、残疾(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未成年人等情形;“没有生活来源”指继承人无固定收入、无其他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若继承人符合上述条件,即使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遗嘱人也需预留相应遗产(通常为必要的生活费、住房等),否则法院会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为其分配份额。例如,若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他人,而继承人是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判决预留必要的房产份额或相应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