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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生效要件是什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随着数字化发展,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成为常见形式,其生效需严格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极易被认定无效。

1.打印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实务中,若仅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未在每一页签字,或未注明年月日,会被认定为形式瑕疵导致无效;若见证人有利害关系,也会影响遗嘱效力。

2.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需注意,录像遗嘱需清晰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面部特征和姓名表述,若无法识别身份、未记录时间,或见证人中途离场、缺失,遗嘱均可能无效。

相较于自书、代书遗嘱,打印、录像遗嘱对形式要求更严格,订立时需严格遵守每一项规定,也可通过公证进一步增强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