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遗漏部分继承人,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立遗嘱时,觉得某个子女不孝顺就“没资格”继承,或者因为疏忽遗漏了某个继承人(如残疾的子女),直接把房产全部给了其中一个子女。这种遗嘱真的完全有效吗?答案是:部分无效,且必须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简单来说,遗嘱遗漏特定继承人的效力分三种情况:一是遗漏“双缺”继承人,遗嘱对该部分房产的处分无效,必须先划出必要份额(通常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剩余部分按遗嘱执行;二是遗漏普通继承人,遗嘱对遗漏人的份额处分无效,遗漏人仍可按法定继承取得相应份额;三是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需结合继承人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来源综合判断,如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父母、无收入来源的配偶等。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是:“遗嘱写了就全算我的”。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哪怕遗嘱只字未提,法律也必须给他留一份房产份额,不能因为遗嘱就剥夺其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