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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继承房产,谁能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留下一套房产,多个子女都想取得房屋所有权,互不相让,这种情况下法院并非只能判决共有,而是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优先取得方。

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据此可以得出,多子女继承房产时,法院会优先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居住需求和各方经济能力,确定优先取得方。

实务中,法院确定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常见情形:一是长期实际居住、占有房屋的子女,优先取得所有权,再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三是经济条件较好,能够及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足额折价款的子女,可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四是没有其他住房,存在居住困难的子女,可优先考虑取得房屋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子女,需要按照房屋评估价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份额的折价款,不能无偿独占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