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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子女能否直接起诉要求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签订主体,能否直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履行过户义务,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子女作为受益第三人,有权直接起诉要求父母履行过户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父母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父母不得单方撤销赠与。因此,子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会依法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