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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或继承时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在离婚分割、遗产继承中,需区分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分别处理。

根据《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有。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割,需区分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为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的一方可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若房屋为一方婚前建造,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仅可就婚后翻建、扩建部分主张补偿。

在继承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同时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仅可继承房屋所有权,不得改建、扩建房屋,待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处理需兼顾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非本集体成员无法取得完整的宅基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