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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影响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其认定核心在于遗嘱是否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而言,若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遗嘱中未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分割。若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明确约定房产仅由自己子女一方继承,与其配偶无关,则该房产属于继承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保障子女的财产权益,父母订立遗嘱时,可明确约定房产仅由子女一方继承,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若双方就继承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遗嘱内容、继承时间等证据,依法认定房产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