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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毕业攻读硕士的成年子女,能否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万某系母女关系,陈某万某之女。陈某2021年大学本科毕业于国内某公立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24年年初去国外攻读硕士学位。万某陈某父亲陈某某2023年2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某名下某小区X号房归儿子陈某兴所有,XX号房产一套归陈某某所有;另一小区XXX号房产一套归万某所有。陈某认为离婚协议未涉及陈某的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独立支付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且其父亲陈某某系下岗职工,经济条件有限。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万某每年支付陈某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40000元;2.诉讼费及其他涉案费用均由万某承担。被告万某辩称没有钱支付上述款项,自己亦有欠款未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付给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中,陈某2021年大学本科毕业,现二十五岁,2024年初开始在国外攻读硕士学位,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存在,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陈某要求万某每年支付生活费、学费等各项费用4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作为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学会生存与独立,可通过减、免、助、贷、奖等渠道,或勤工俭学等方式来完成学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