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恋爱期间赠与与彩礼如何区分?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彩礼应如何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恋爱中,二人不定期共同居住。后双方讨论了结婚事宜并沟通了彩礼数额,刘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半年后,二人因性格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刘某认为给李某买的手机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全部返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已共同生活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本案中,手机是恋爱关系中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15万元发生于双方明确沟通彩礼之后,属于彩礼,应当返还。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