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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能否排除生母直接抚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女)与案外人某于2018年、2019年非婚生育两个子女。2021年上半年,陈某某发生矛盾后出走。后陈某与被告谭某同居生活,于202211月24日非婚生育一女,取名谭某某202212月下旬,谭某某刚满月,陈某在与谭某发生矛盾后独自离开,此后谭某某谭某谭某的祖母苏某照顾至今。陈某与案外人某已经于20231月和好,并预备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7月,陈某起诉要求谭某某由其直接抚养。谭某坚持要求小孩由其直接抚养,苏某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协助照顾孩子。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谭某某系谭某与陈某的非婚生子女,现不满两周岁,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确定其直接抚养人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从查明事实看,陈某于谭某某满月时离开,至提起本案诉讼时,长达一年之久未对谭某某履行照护义务,亦未履行物质保障义务及情感教育义务,致处于婴儿阶段的谭某某长期缺乏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其行为构成“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且其与案外人王某另外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准备与王某结婚。谭某某在满月后就一直跟随父亲谭某及曾祖母苏某生活,谭某及其家人有抚养谭某某的强烈意愿。两相比较,由父亲谭某直接抚养显然更有利于谭某某健康成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