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该规定彻底废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确立了“时间优先、效力优先”的核心原则。
在实务中,法院会先审查每份遗嘱的形式合法性。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打印遗嘱需符合见证人要求等。若某份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则以其他合法有效遗嘱中时间最晚的一份为准;若所有遗嘱均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时,任何遗嘱都不得取消“双缺”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