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还能继承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原则上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弃行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该情形属于法定的继承权丧失事由,无论是否既遂、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不恢复继承权。
在实务中,遗弃行为的认定不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只要继承人存在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使被继承人陷入生活困境的行为,即构成遗弃。即使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也不能恢复其继承权;仅在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但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通常不适用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