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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后,部分继承人擅自出售,其他继承人能否追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在多继承人共同继承房产的场景中,“部分继承人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常见的侵权纠纷。很多人存在误区:要么认为只要签了合同,房子就归买受人;要么觉得只要是共有房产,任何出售行为都无效,其实这两种判断都不准确,需结合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规则综合判断。

首先,明确共有房产的处分规则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多名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房产,在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部分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出售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其次,结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若买受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其他继承人无法追回,仅能向擅自出售的继承人主张赔偿:一是买受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已经依法办理登记。若买受人不满足任意一个条件,其他继承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所有权。

在实务中,其他继承人发现房产被擅自出售后,应第一时间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登记,阻止房产过户,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房产已完成过户,需举证证明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如明知是共有房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等),否则仅能主张赔偿损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继承人已将房产分割为按份共有,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而非全体同意,部分共有人超过份额处分房产的,同样适用上述善意取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