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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遗嘱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部分不再发生效力,对应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在实践中,若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该继承人不再具备继承资格,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份额,不再按照遗嘱执行。若该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该份额;若不符合代位继承条件,该部分遗产直接按照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嘱中其他指定继承人的部分依然有效。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在尊重遗嘱人意愿的同时,通过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规则保障遗产的合法分配,维护继承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