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父母婚前出资的情况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向另一方折价补偿;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离婚时按出资份额分割。
在父母婚后出资的情况下,有明确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可结合出资、贡献、照顾子女、女方权益调整比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赠与的,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