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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父母婚前出资的情况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向另一方折价补偿;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双方名下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离婚时按出资份额分割。

在父母婚后出资的情况下,有明确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可结合出资、贡献、照顾子女女方权益调整比例;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赠与的,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