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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有权继承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现实中,不少家庭存在“事实收养”情形,即双方以父母子女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原则上无权继承养父母的房产,核心在于收养关系未依法成立。但需注意,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有条件地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才享有法定继承权。

也就是说,1992年《收养法》实施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与所谓的“养父母”之间未形成合法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无权继承养父母的房产及其他遗产。对于此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法院可能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是否以父母子女相称、亲友认可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存在继承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存在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情形,除事实收养关系被法院认可外,“养子女”一般不能主张继承房产,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由养父母的配偶、亲生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养子女”擅自占有、处分该房产,可能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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