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现实中,很多夫妻买房时会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就该房产的归属和分割产生激烈争议,有人认为“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也有人主张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该平均分割。事实上,房产的登记情况并非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标准,核心在于购房资金来源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需依法合理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8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只要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共同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购房资金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无共同还贷、无共同投入,则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在实务中,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主要有两种常见方式:一是协商确定归属,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按照房产市场评估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二是若双方均不愿取得房产,可委托中介或法院拍卖房产,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结合房产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属及补偿金额。
需要特别注意,若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出售、抵押,另一方可以主张该处分行为对其不发生物权效力,并要求赔偿损失(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同时,分割房产时,需留存购房合同、转账记录、房产评估报告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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