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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否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主张离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2006年3月9日,张某云与张某森登记结婚。2019年6月,因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邑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双方结婚十余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张某云提交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往往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为顾及双方子女利益,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判决不准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森与张某云继续分居。张某森仍时常殴打、恐吓张某云,导致张某云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2020年4月16日,张某云再次向武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张某云能否成功离婚?2020年5月28日,武邑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张某云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其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由于恐惧心理和“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而没有勇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社会应当积极为受家暴一方伸出援手,在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其向法院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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