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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子女的,另一方能否主张监护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4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同年7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1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1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那么张某能否主张对李某某的监护权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主要的根据是《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李某、祖母刘某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张某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李某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因此由母亲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李某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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