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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是否有权利探望孙子孙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3月结婚,于2018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那么沙某某是否有权利探望孩子呢?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及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判决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予配合。

 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祖孙之间的情感联系不应被阻断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允许祖父母探望,既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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