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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冲突,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确立 “时间在后、效力优先”规则。无论遗嘱形式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只要合法有效,最后订立的优先于之前订立的。
同时,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需满足法定形式: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全程在场并签名、录像记录,注明年、月、日,形式不合法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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