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未到场签字,公证机构直接出具继承公证书是否程序违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其部分继承人因身处外地、年龄幼小等原因,未能相关公证文书上签字确认。公证机构在未核实所有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要求必须到场的未成年人继承人之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况下,主要依据到场继承人的陈述及部分材料,为到场继承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将本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房产等财产直接确认归其所有。未到场且未签字的继承人随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证书内容违法,并判决由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公证并非简单的形式审查,公证机构依法负有对当事人身份、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以及遗产范围、权属、继承人范围等进行全面核实的基本义务。在继承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时,公证机构应通过核实委托手续、询问法定代理人、进行远程视频确认等合法替代方式,以探求并固定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公证机构在未保障全体继承人,特别是特殊情形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慎、全面的核实义务,其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内容违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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