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共同居住人能否直接继承承租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张为某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其子小张作为家庭成员长期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户口亦登记在内。老张去世后,该公房的产权单位未及时变更承租人。小张希望继续居住,但老张的其他子女主张对该公房的“承租权益”享有继承权并要求分割补偿。各方就小张能否“继承”承租权发生争议。经相关调解,主管单位根据当地公房管理政策,审查共同居住人小张的资格,小张符合相关条件,可由其申请变更成为新的承租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房承租权并非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其本质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政策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和保障性质的居住使用权。因此,它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原承租人去世后,其承租权主体资格消灭,租赁关系原则上终止。但是,国家及地方政策为保障特定家庭的居住稳定,通常规定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定年限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可以申请变更成为新的承租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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