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改房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应由全体继承人还是部分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李去世,遗留一套已购房改房,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现行规定,该房屋在办理继承过户登记前,需按规定补缴一笔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老李的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就费用承担产生争议。部分继承人认为,该笔费用是遗产得以合法、完整转移的必要成本,如同遗产债务,由全体继承人按各自继承份额比例共同承担。而主张应由部分继承人承担的继承人则认为,这是为获得房屋完全产权而发生的支出,谁要房子谁出钱。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各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该费用属于为完成遗产转移和过户而必须支出的费用,是遗产处置的成本,应从遗产总额中优先扣除。若遗产不足以支付,由最终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在获得房屋价值的范围内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土地出让金是房产从“不完全产权”(划拨)转变为“完全产权”(出让)以实现合法、无限制流转的前提条件,属于遗产处理、变价及过户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成本,其性质更接近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分割和办理继承事宜所必需的费用。根据遗产分配原则,此类费用应当首先从遗产(即该房屋的总价值)中支付。如果所有继承人均同意分割房屋产权并继续持有,该费用理应由全体继承人按份额分担;若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倾向于判决费用由实际获得财产的继承人按所得份额比例负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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