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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无见证人签字,仅按手印能否认定为合法有效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田某生前立有一份打印的遗嘱,内容明确表示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其孙子继承。该遗嘱由田某在遗嘱人处亲笔签名,但遗嘱正文是电脑打印而成。现场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但二人仅在遗嘱上按了手印,并未亲笔签名。田某去世后,其子女对该遗嘱效力提出质疑,诉至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最终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涉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其有效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本案中,两名见证人仅按手印而未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对“签名”的严格要求。在缺乏见证人签名的情况下,将导致遗嘱的形式完整性存在重大缺陷,无法通过法律对打印遗嘱的严格审查,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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