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再婚后仍对前公婆尽赡养义务,能否继承其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前公婆)老张夫妇的独子去世,儿媳赵某在丧偶后,仍然定期探望、照料年迈的前公婆,提供经济支持,履行赡养义务。数年后,赵某再婚,但并未因此中断对前公婆的赡养,依然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顾,直至前公婆去世。前公婆去世后,其近亲属(如兄弟姐妹)主张赵某已再婚,与原家庭不再有法律上的姻亲关系,且其赡养行为应视为自愿帮助,无权继承遗产。赵某则认为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双方就前公婆遗留的房屋继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赵某作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有权继承其前公婆的房屋遗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丧偶儿媳”是描述其开始履行赡养义务时的身份状态,而非限制其必须终身保持该身份。只要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是持续、主要的,其再婚行为本身并不导致其已履行或继续履行的赡养义务在法律评价上失效。这意味着,丧偶儿媳的继承权不受其婚姻状况的影响,无论她是否再婚,只要曾经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依然享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