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房屋,监护人能否擅自处分该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8岁儿童小明(其父已去世)在祖父去世后,代位继承了一套房屋的部分产权份额。小明的母亲王女士是其法定监护人。王女士在未征得其他监护人(如小明的其他近亲属)同意,也未经人民法院特别批准的情况下,以小明需用钱为由,擅自将小明继承的房产份额出售给第三人赵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小明的其他近亲属得知后,认为该处分行为严重损害了小明的财产权益,遂以小明为原告、王女士为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房屋份额。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赵某返还房屋份额,相关款项由王女士负责返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着严格的限制规定。对于房屋等重大财产,《民法典》设定了极为严格的处分条件:必须“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通常指为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且无其他更小损害的方式。且此种处分监护人不得擅自为之。本案中,王女士的出售行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必要性,且所得房款去向不明,无法证明是用于小明的利益,属于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的处分。因此处分无效,赵某应当返还房屋份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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