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是否永久丧失起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老肖于2010年去世,留有一套房屋,由其长子肖甲实际占有使用。次子肖乙长期在国外生活,直至2024年才回国并得知父亲已去世多年,且房屋一直被肖甲独占。肖乙随即要求分割该房产,但肖甲以肖乙的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肖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其应得的房屋份额。法院同时,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也仅是胜诉权(即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而非起诉权,继承人仍可起诉,最终,法院将判决支持了肖乙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澄清了继承纠纷中诉讼时效的两个关键点:起算时间和法律后果。首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非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而是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其次,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继承人的物权请求权也不会失效,只是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保护的胜诉权。因此,继承人在过了3年诉讼时效过后,仍能针对自己应当继承的房屋份额进行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