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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证自书遗嘱无见证人,能否直接认定房屋继承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老先生生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我年岁已高,身体不好,一直由长子陈明(化名)服侍。现有一号房屋在我名下,百年后归陈明所有,他人不得干预。”落款处有陈老先生亲笔签名及日期。陈老先生去世后,其他子女以自书遗嘱未公证为由质疑遗嘱真实性,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产,但均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反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内容清晰,表达了明确的财产处分意愿,故判决房屋由陈明一人继承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的效力核心在于“亲笔书写、签名、日期”三要素。只要满足这三项,即使没有见证人,法律也推定其真实有效。在诉讼中,如果其他继承人仅口头否认遗嘱真实性,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也不提供任何反证(如证明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受胁迫),法院将依法采信遗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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