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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订立遗嘱处分共有房屋,该遗嘱部分是否当然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高某与刘某系夫妻,婚后在高某名下宅基地上共同建造房屋。高某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其子女继承。高某去世后,刘某诉至法院,主张遗嘱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遗嘱处分了属于刘某的财产份额,法院最终判决:该遗嘱中处分刘某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处分高某自己财产份额的部分有效。房屋中属于高某的份额按遗嘱继承,属于刘某的份额归刘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擅自订立遗嘱处分共有房屋,该遗嘱并非当然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处分属于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处分自己份额的部分依然有效。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会遵循“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即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剩余的一半才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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