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继承,非本村集体成员能否取得完整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支某堂系某村村民,去世后留有宅基地房屋。其子支某柱(本村村民)与女支某兰(非本村村民)均为法定继承人。支某柱在未与支某兰协商的情况下,仅凭村委会证明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至自己名下。支某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本村村民支某兰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并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支某柱的登记行为侵犯了支某兰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撤销了支某柱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并基于“房地一体”原则,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但该权利受到“房屋存续”的限制,且登记证书上会进行特殊注记。非本村成员继承房屋后,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其权利依附于房屋的物理存在,一旦房屋倒塌或自然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灭,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证书附记栏会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以区别于本村村民的原始取得。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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