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以房抵债协议,能否对抗法定继承人的房屋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若张某无法按期还款,则将其名下房屋抵偿给李某。张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子女)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继承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去世时债务已到期,协议约定的抵债条件已成就。虽然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该协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李某对房屋享有债权,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以房抵债协议本质是债务清偿协议,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必须同时继承债务,因此该协议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继承人张某的子女若没有放弃继承,则应承担在房屋上的负担,即抵押;因此张某子女需要协助李某完成过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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