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继承中,境外形成的遗嘱在国内法院如何认定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罗某持有美国永久居民卡,于2016年在美国纽约州去世。其子小罗持有一份罗某于2008年在美国纽约州所立的英文打印遗嘱,内容为将其个人财产份额指定由小罗继承。该遗嘱由纽约州公证员签章确认。罗某的其他子女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的效力应遵照美国纽约州当地法律进行认定,当地法律约定自书遗嘱须具备至少2个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的签名,因此该遗嘱无效,案涉房屋依照中国法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境外遗嘱在国内法院的效力认定,首先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被继承人罗某生前长期在美国纽约州居住的事实,应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来认定遗嘱效力为宜。其次,案涉遗嘱不符合美国纽约州法律关于“至少有2个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的签名”之规定,故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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