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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冲突,房屋归属应优先按哪一法律文件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早年丧偶,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2019年,王某与邻居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负责王某的生养死葬事宜,王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依约履行了照顾义务。2023年,王某去世,其子女拿出一份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主张房屋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故判决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我国继承法律体系中,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的效力层级,这是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所规定的。因此,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处分发生冲突时,应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确定归属。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并非整体无效,而是与协议抵触的部分无效。若遗嘱中还处分了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且协议未涉及,则该部分遗嘱依然有效,可按遗嘱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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