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就房屋继承份额产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老汉与林老太系再婚夫妻,王老汉与前妻生育一女王甲、一子王乙,林老太与前夫生育一女林甲。双方婚后共同购置房屋一套。王老汉去世后,林老太与继子女王甲、王乙就房产继承产生纠纷。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老汉的遗产部分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林老太、王甲、王乙、林甲、王丙、王丁共同继承。鉴于王甲未与父亲共同生活且赡养较少,法院酌情对其份额予以少分,对林老太予以多分,最终判决林老太享有5/8份额,王甲享有1/24份额,其余子女各享有2/24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子女继承权的取得并非基于血缘,而是基于“扶养关系”。这种关系通常表现为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或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只要继子女获得了继承权,则需要遵循“同等继承”规则,即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若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共同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可以多分;若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尽扶养义务,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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