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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仅有继承人在场见证,涉及房屋继承是否必然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生前立有一份打印遗嘱,将其名下唯一一套房屋指定由其独子小赵继承,赵某的配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立遗嘱时,仅有小赵一人在场,遗嘱上仅有赵某的签名。赵某去世后,其兄弟姐妹对该遗嘱效力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且该见证人系继承人小赵本人,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故判决该遗嘱无效,涉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近亲属、债权人等)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且打印遗嘱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书写、打印和签署过程。仅有继承人在场,无法满足“两个以上”的法定人数要求。一旦遗嘱被认定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房屋的法定继承通常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割;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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