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完整的经济适用房,在继承中能否按市场价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生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载明为“有限产权”。李某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其子女因房屋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已取得产权证,但未满5年限制上市交易期,且未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属于产权不完整状态。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暂不予实物分割,由继承人按份共有;若未来房屋符合上市条件,继承人可协商一致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届时再按市场价分割;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只能申请政府回购,按回购价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经济适用房在未补缴土地收益价款或未满5年上市交易期前,属于“有限产权”。继承人继承的并非完整的物权,而是财产性权益。这种权益在变现前无法直接等同于市场价值。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倾向于判决房屋由继承人按份共有,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分割。
【相关法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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