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继承人共同共有房屋,一方长期占用,其他方能否主张使用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一套,尚未分割。甲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乙、丙另居他处。乙、丙认为甲独占房屋损害了其权益,遂起诉要求甲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甲辩称,该房屋为三人共有,其作为共有人有权居住,且未阻止乙、丙入住,故无需付费。法院认为,虽然共有人均有使用权,但若一方长期独占且导致其他共有人无法实际使用,构成侵权,应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同共有意味着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利。单纯的“占用”并不必然侵权。只有当占用方实施了排斥或妨碍其他共有人使用的行为(如更换门锁、明确拒绝他人进入),导致其他共有人无法行使权利时,占用方的行为才构成侵权。此时,其他共有人有权主张占用方支付相当于租金的“使用费”,作为对其物权受损的补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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