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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遗漏部分房屋产权,未列明部分能否按法定继承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徐某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将其名下位于A小区的房屋留给长子继承。徐某去世后,亲属发现其名下还有一套位于B小区的房屋未在遗嘱中提及。长子主张按遗嘱继承A房,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B房。其他继承人对此无异议,遂办理相关手续。B房由徐某的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均等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嘱继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被继承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对于遗嘱未涉及的财产,法律推定被继承人未作特殊安排,因此这部分财产不适用遗嘱继承,必须依法定继承规则处理。因此,对于本案中公证遗嘱遗漏的财产,遗嘱效力不及于案涉房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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