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某一子女名下,其他子女能否主张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高某夫妇育有子女高甲、高乙。高某夫妇全额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儿子高甲名下。高某夫妇去世后,女儿高乙主张该房屋属于父母遗产,要求分割继承。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高甲名下,应视为对高甲的赠与,该房屋属于高甲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高某夫妇的遗产,故驳回了高乙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其他子女通常不能主张继承份额。因为该房产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父母对该特定子女的赠与,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父母的遗产。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房屋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法律上即推定该子女为所有权人。父母出资但未登记在自己名下,通常视为赠与行为,而非保留所有权。因此,案涉房屋应属于高甲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高某夫妇的遗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