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婚后一方出国留学,用个人奖学金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女方婚后出国留学,用全额奖学金50万元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男方主张分割。法院判决:奖学金系女方个人专属的奖励性财产,购房后仍为女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后取得的个人专属财产(如奖学金、伤残赔偿金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其购房的,房产权属随出资来源。

 

【相关法律】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个人财产的范围;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的归属认定。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