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原配偶能否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征迁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张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小张家庭户,该户房屋征迁时,小李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安置住房、经营性用房及相关补偿款。双方离婚后,小李起诉要求分割征迁补偿款并确认安置份额,小张一方认可小李的安置利益,但主张安置房需出资购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原配偶能否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征迁补偿款?法院认定小李为合法安置人员,判决确认其享有相应安置份额及经营性用房份额,小李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迁补偿款及安置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离婚后原配偶有权主张分割,安置住房的取得可能需要按政策支付相应价款。本案中,小李作为安置人员,应享有补偿款及安置份额,同时需承担购房对价。实践中,征迁补偿款的分割需区分个人专属与家庭共有部分。 原配偶主张征迁补偿款时,应区分人口奖励、搬家奖励等个人专属补偿与房屋补偿等家庭共有补偿,个人专属部分应归个人所有,家庭共有部分按份额分割,同时遵守安置政策关于购房款的规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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