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离婚后,能否主张拆迁安置房屋及相关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入赘小冯家,将户口迁入小冯家,房屋拆迁时,小李作为安置人员享有相应安置面积及补偿款,补偿款由小冯父亲领取。双方离婚后,小李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经济发展用房权益及各项补偿款,小冯一方以小李未出资建房为由拒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门女婿离婚后,能否主张拆迁安置房屋及相关权益?法院认定小李为合法安置人员,判决其享有相应安置房居住使用权及经济发展用房权益,小李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上门女婿作为拆迁户内安置人员,依法享有安置利益,离婚后有权主张分割,未出资建房不影响其基于安置政策享有的权益,但需对未出资部分支付相应对价。本案中,小李虽未出资建房,但作为安置人员应享有相应权益。实践中,上门女婿的安置权益易被侵犯,需重视证据留存。 上门女婿应关注拆迁安置协议中的人员认定,留存户籍证明、安置人员登记表等证据,离婚后可依据证据主张自身安置权益,避免因婚姻关系变动导致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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