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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配偶能否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征迁安置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小费与小王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小王家庭户,该户房屋征迁时,小费被列为安置人员,享有安置住房、经营性用房及相关补偿款。双方离婚后,小费起诉要求确认安置份额并分割补偿款,小王一家未到庭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原配偶能否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征迁安置利益?法院认定小费为合法被安置人员,判决确认其享有相应安置住房及经营性用房份额,小费支付该户相应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姻存续期间成为征迁安置人员的,即使离婚,仍有权主张相应安置利益,安置利益的享有以安置协议认定为准,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关。本案中,小费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列为安置人员,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实践中,离婚时容易遗漏征迁安置利益,当事人应关注安置协议中的人员认定。 原配偶作为征迁安置人员的,离婚后可主张相应安置利益,应留存征迁协议、安置人口登记表等证据,明确自身权益范围,避免权益被对方家庭侵占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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